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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辉知队 | 雀友系列维权案:诉大众家私行,两审均胜诉

2023-07-26

案件经过

1997年9月28日,第1110578号商标经核准注册,商标注册人为萧山市永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麻将。2000年5月28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受让人为杭州松冈电器有限公司。2004年10月14日,该商标经核准再次转让,受让人为魏国华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2007年9月28日,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17年9月27日。2008年3月24日,该商标经核准再次转让,受让人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1110578号商标:


2008年1月7日,第4100197号“雀友”商标经核准注册,商标权人为魏国华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等。2008年3月14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受让人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4100197号“雀友”商标:


2009年1月21日,第4519890号商标经核准注册,商标注册人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等。

4519890号商标:


2010年10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8类麻将商品上的“雀友”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5年7月1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松冈机电公司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约定松冈机电公司使用前者名下所有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1110578号商标、第4100197号“雀友”商标、第4519890号商标以及专利,松冈机电公司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等。

2017年11月22日,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后至大众家私行检查,现场发现五台被控侵权的“上海雀友”牌麻将机,进价1600元/台,售价1700元/台。松冈机电公司提供的检查现场照片显示,大众家私行麻将机的操作台上标注了“上海雀友”文字。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五台麻将机予以扣押,并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东)市监罚字[2017]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没收麻将机并罚款2000元。对该罚款,大众家私行已经交纳。

大众家私行提交一份进货单据,主张其销售的麻将机有合法来源。该单据关于供货人的信息仅记载了地址及联系电话,且无供货人签字或签章。松冈机电公司对该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持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大众家私行销售麻将机具有合法来源。

大众家私行2009年7月22日注册,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家具、灯饰、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为第1110578号商标、第4100197号“雀友”商标、第4519890号商标的权利人,经其授权,松冈机电公司对侵害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名下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

被控侵权麻将机与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所有的三个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28类,为同类商品。被控侵权的麻将机操作台上标注的“上海雀友”具有区分、识别商品及其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其中“上海”是地域名称,作为商业标识的显著性较低,“雀友”为臆造词,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构成“上海雀友”词汇的主要部分,该部分与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所有的第1110578号商标、第4100197号“雀友”商标、第4519890号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完全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容易产生“上海雀友”与“雀友”商标有一定关联关系的误认和混淆。大众家私行销售带有被控侵权标识的麻将机,侵害松冈机电公司对“雀友”系列商标享有的权利,且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金额,松冈机电公司未证明己方受损或大众家私行获利情况,本院根据“雀友”品牌的知名度、产品售价、大众家私行的经营规模、地理位置以及松冈机电公司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为22000元。松冈机电公司未证明大众家私行仍存在库存产品及具体位置处所,其销毁库存的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

一、大众家私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标示有“上海雀友”标识的侵权麻将机产品;

二、大众家私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松冈机电公司经济损失22000元;

三、驳回松冈机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大众家私行上诉称其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能否成立;二、一审判赔金额是否适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大众家私行据以免除其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合法来源抗辩,其虽向法院提供了进货单据,但该单据上只记载地址和电话,没有签名或印章,且大众家私行亦没有提供能够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上家商家主体资格或上家商家认可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其的证据予以印证,故大众家私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另商标侵权案件并不以侵权者主观故意为要件,只要侵权者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的商标侵权行为即成立。本案中,虽然大众家私行经营家具灯饰并不是专业麻将机销售者,即使其不知道松冈机电公司对“雀友”商标享有专用权,主观上并无侵权的故意,亦不影响其侵权行为的判定,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大众家私行在本案中仍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浙江松冈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大众家私行因侵权所获得利益,大众家私行成立于2009年7月22日,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大众家私行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规模、经营范围和经营时间以及浙江松冈公司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的基础上,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22000元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大众家私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 辉知队

马律师
马律师